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

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03民初294号 原告: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捺山茶叶试验场石林路1号场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MA1N0LWK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有,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劳务公司)与被告**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 仪征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有、***返还仪征劳务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08585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5532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以4305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8日,仪征劳务公司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华兴公司)签订《莆田正荣白棠云麓·玺樾地块1-3#楼、5-13#楼、15-16#楼及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建筑劳务工程(二标段)分包合同》,并约定将该项目二标段(6-7#、11-13#、15-8#)建筑劳务工程分包给仪征劳务公司。之后,仪征劳务公司与**有、***签订《莆田正荣白棠云麓·玺樾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瓦工班组劳务协议》,并约定**有、***班组承包项目6#、7#等区域瓦工作业;**有、***承诺在仪征劳务公司迟付工程款时,负责自行垫付全部需求资金,且保证不拖欠劳务工的工资。上述合同签订后,**有、***多次拖欠其班组农民工的工资,仅水泥工班组就拖欠1085855元,导致农民工多次向当地监察部门上访讨薪。莆田市涵江区人社局劳务保障监察大队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中核华兴公司对仪征劳务公司的**有、***班组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限期清偿后再进行追偿。在政府部门的要求下,也为了保证案涉工程顺利施工,仪征劳务公司委托中核华兴公司代付了1085855元农民工工资,该款项与中核华兴公司的应付工资款进行抵扣。之后,仪征劳务公司多次向**有、***追偿上述代付工资,但**有、***均拒绝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仪征劳务公司为**有、***向农民工垫付工资款项后,向**有、***追偿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诉讼,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用工单位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有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合江县,***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永川区,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或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鹭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