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2982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兆福,缙云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百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祥龙路162号50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A1P6B1H。
法定代表人:戚琴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百航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万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昱
代书记员 陈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