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407号
原告:**发,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被告:青海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5WKE0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6号1号楼2**2054室。
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发与被告青海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发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5元,退还给原告**发。
审 判 员 高雪魁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典 珍
书 记 员 黄 雅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