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青海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407号 原告:**发,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被告:青海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5WKE0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6号1号楼2**2054室。 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发与被告青海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发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5元,退还给原告**发。 审 判 员 高雪魁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典      珍 书 记 员 黄      雅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