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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1820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瑚,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发财,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系青海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青海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6号1号楼2**2054室。 法定代表人:张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与被告***、铁发财、青海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4元,减半收取计4107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 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