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8601行初847号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207、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亚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湖南省财政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何为,该厅税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财政局、湖南省财政厅其他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正确、合法,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