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684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国洪,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金衡街******-2。
法定代表人:王佳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胡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蒋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