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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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133号
原告:吴大立,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燕,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益民,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姜国华,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姜根平,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浙江森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盘峰乡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雷鸿君。
被告: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金衡街******-2
法定代表人:王佳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立与被告朱益民、姜国华、姜根平、浙江森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大立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大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大立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