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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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3818号
原告:东阳市花园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淑华,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街38号1幢1层-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阳市花园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东阳市花园预拌砂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阳市花园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