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095号
原告:***,男,194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X。
被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浙江森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高峰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街38号1幢1层-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森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