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浙江森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盘峰乡高峰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街38号1幢1层-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森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天勤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甘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