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宏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乐山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3999号
原告:四川宏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土桥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89852786F。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左双全,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解放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644959114。
法定代表人:周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宏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