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599号
原告: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总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兴隆路农业银行办公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88元,由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