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水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599号 原告: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总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兴隆路农业银行办公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88元,由天水大成隆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