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7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D座1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金枝路16号址**置小区1号楼1**1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兰州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859号-2室(***悦澜岸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丰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兰州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5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为减少诉累为由,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西安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