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冯马二村大澳围*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9)粤0113民初24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发生纠纷时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上也明确注明了签约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