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115执239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以(2021)粤0115执239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你们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粤0115执239号之一
广州市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你方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你方申请,本院依法以(2021)粤0115执239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