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慧源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原告)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690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石家庄中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滨路6号滨河小区颐宁苑17号楼602室,身份证号:91130104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承德慧源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文化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761543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石家庄中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慧源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2019年1月6日,被告承德慧源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石家庄中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1月23日被告承德慧源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承德慧源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告承德慧源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承德慧源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丽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