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543号丽都名邸A幢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14505U。
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绿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皖18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25854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