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525号
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兰亭荣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18幢4层5号-1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8号琴台颖园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朗。
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大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伊雅茜
书 记 员 张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