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民终8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兰亭荣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l地块18幢4层5号-1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美易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23栋3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艺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美易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易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10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美艺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湘0104民初10788号民事判决,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金额错误。上诉人美艺林公司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美易德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对于工程量、工程款均有异议。美易德公司到底完成了多少工程量,对应工程款多少,美艺林公司均不得而知,美易德公司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在美易德公司未能举出工程量相关证据情况下,一审判决根据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分包合同》认定工程款为200480.88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缺乏依据。美艺林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接受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明确案涉工程具体工程款。2、一审判决认定利息支付起算时间错误。根据双方分包合同约定,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进度款,剩余5%为质保金;保质期贰年满在1个月内付清余款。除特殊情况外中间不付款。双方并未办理工程结算,美艺林公司对于200480.88元工程款有异议,且美易德公司未向美艺林公司提交任何工程竣工资料,工程没有完成验收手续,一审判决认定工程验收结算时间是2019年5月5日错误,故判决利息支付起算时间缺乏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美易德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到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金额错误,美易德公司认为不能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被上诉人在完工后通过上诉人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如上诉人认为没有做具体工程量核实,其不应擅自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按照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未经竣工擅自投入使用工程,不得再对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关于上诉人提到利息支付起算时间错误,美易德公司认为不能成立。在一审提交完工证明记载了上诉人项目部负责人确认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5日已经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上诉人接收涉案工程后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美易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美艺林公司支付美易德公司工程款200480.88元及利息15815.16元(以200480.8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美艺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美易德公司(乙方)与美艺林公司(甲方)签订了《钢结构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美易德公司对金地中交麓谷香颂展示区园林景观工程钢结构进行施工,该合同第一条承包形式约定:包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辅材、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税金。工期为:开工日期2019年4月10日(具体时间以甲方实际通知乙方进场施工日期为准),完工日期2019年5月2日。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约定: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钢结构、双层钢化玻璃、不锈钢铰链人工、机械、辅材以上内容及与以上内容相关的附属工程均属于本合同的分包范围。工作内容:包括钢结构廊架、钢结构特色围挡以上内容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一切附属工程均属于本合同的分包内容。承包价格约定:合同包干总价为200480.88元(税后价),本合同价为完成全部内容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第三条进度款结算及工程总结算程序约定:乙方施工达到合同条件后,进度款结算程序如下:乙方提出进度款结算申请;施工员确认实际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资料员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以上资料审核进度款;项目经理审定;经公司审核后财务部进行资金安排。乙方施工达到合同条件后,工程总结算程序如下:乙方提出工程总结算申请;施工员确认已全部完成合同内容,确认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并确认已归还全部材料及工具;资料员依据合同、现场实际情况及以上资料审核工程结算总价款;项目经理审定;经公司审核后财务部入账。1.如未履行全部合同内容或中途退场按已完成工程量50%价款结算。2.若乙方达不到甲方的质量要求、工期严重推迟以及成材料严重浪费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退场,并按乙方承包工程的实际进度的70%工程量予以决算。另30%作为引进后续班组的补偿费用。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进度款,剩余5%为质保金;保质期贰年满在1个月内付清余款。除特殊情况外中间不付款。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美艺林公司在甲方处盖章确认,美易德公司在乙方处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美易德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美艺林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1月份交付给业主单位使用。
2019年5月5日,美艺林公司工程负责人董正环在打印有如下内容的完工退场证明上签字:“由美易德公司承包的钢结构部分专业施工,工程于2019年4月10日开工。按合同清单施工内容,已于2019年5月2日完工。美易德公司所提交的证据项目经理意见栏显示“已按合同完成.”美艺林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已按合同完成.部分工程”。美易德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定表显示:金地中交麓谷香颂展示区景观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额为200480元。案外人黎敏在成控负责人处签订确认,董正环在分管副总经理处签订确认。美艺林公司提交的该工程结算审定表成控负责人一栏案外人黎敏签字下写有“未见竣工图、未见报价表,此价格为暂定。”分管副总经理栏案外人董正环签字后注明“以成本核价为准”。因美艺林公司欠付工程款,故美易德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美艺林公司主张2019年6月27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美易德公司工作人员刘松转账支付了80000元,并提交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该回单附言载明:金地自在城四五七期钢结构款。
一审法院认为,美易德公司与美艺林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美易德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美艺林公司抗辩称系因美易德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仅完成部分工程即被退场,双方未办理结算,故无法支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均未提交完工退场证明、工程结算审定表的原件,但美艺林公司所提交的工程结算审定表、完工退场证明批注意见栏后所标注的内容,不符合正常书写习惯,系事后添加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美艺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美易德公司施工的工程具有质量问题且仅施工了部分工程,故对美艺林公司的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双方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美易德公司提交的完工退场证明美艺林公司项目经理所签注的时间为2019年5月5日,且美艺林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1月交付给发包方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分包合同》约定:“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进度款,剩余5%为质保金;保质期贰年满在1个月内付清余款。除特殊情况外中间不付款。”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5月5日完成验收结算,美艺林公司应当在2019年5月6日前向美易德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并在2021年6月6日前将5%的质保金支付给美易德公司。美艺林公司提出已向美易德公司支付8万元工程款,但该笔款项支付凭证备注中明确系金地自在城钢结构工程款,与案涉工程款无关,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美易德公司要求美艺林公司支付工程款200480.88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美易德公司主张要求美艺林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的诉请,因美艺林公司逾期付款确会给美易德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一审法院根据应付款时间确认美艺林公司应自2019年5月7日起以欠付的190456.8元(200480.88×95%)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9045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利息至2021年6月6日止,自2021年6月7日起以200480.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美易德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美易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480.88元,并自2019年5月7日起以19045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9045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利息至2021年6月6日止,自2021年6月7日起以200480.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武汉美易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元,由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承担。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中,美易德公司与美艺林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分包合同,约定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进度款,剩余5%为质保金;保质期贰年满在1个月内付清余款,除特殊情况外中间不付款。案涉工程完成后,美艺林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在退场证明上签字确认已按合同清单施工内容完工,且合同约定的是包干总价,美艺林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最终审定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在美艺林公司无相反证据反驳下,美艺林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美易德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并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将5%的质保金支付给美易德公司。对其造价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美艺林公司逾期付款给美易德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综上,上诉人美艺林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4308元,由上诉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忠二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许运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毛 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