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2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申请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兰亭荣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18幢4层5号-1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
原告**与被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经原告申请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222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304866元。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商合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应收工程款3048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燕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 辉
书 记 员 费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