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18幢4层5号-1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64600.47元,并以364700.47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向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1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695元,由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35元,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60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汉口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广发银行账户,本院对上述账户依法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9日)。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收入、投资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23年5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387220.13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