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016号之三
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18幢4层5号-1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向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