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417之一号
原告:**,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18幢4层5号-1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美艺林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