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胜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8844号 原告:武汉华胜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盆、***,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18楼4层5号-1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华胜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艺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华胜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华胜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