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204民初1249号
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野狐坡村。
法定代表人:陈运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东叶寨村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