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海宇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112民初23951号
原告:陕西中海宇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P8RQ8B。
法定代表人:汪兴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华,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军,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28160237G。
法定代表人:王亚萍。
被告:西安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1D42X9。
法定代表人: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海宇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海宇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5元,减半收取计54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明超
书 记 员  胡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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