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128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2民初8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43675.2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128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娟
审 判 员 别致
审 判 员 王昆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浩
书 记 员 郑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20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