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书
(2022)陕0112执5996号
咸阳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咸阳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特4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83000.7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支付其118万元(已支付),本案执行费142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2民特47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特 此 通 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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