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2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萍,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日恒,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润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1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西长安街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1885303.61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8月19日,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西长安街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1885303.61元资金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昱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