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9874号
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30。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松涛、王锐锐,系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28160237G。
法定代表人王亚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航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UPR4J6P。
法定代理人刘惠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航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航天基地新经济产业园钢筋混凝土螺纹灌注桩建设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完工后,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另外,案涉工程建设方是西安航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管辖地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或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现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也在西安市未央区辖区,且双方的劳务施工已经完工并已结算,仅因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付款产生纠纷,故本案依法应当由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5108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国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潇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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