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某某区建鹏建筑工程队与西安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簡,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9590号
原告:宝鸡市**区建鹏建筑工程队。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XX镇XX村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9E9D9K。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2816023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西安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1D42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睿,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区建鹏建筑工程队与被告西安市秦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区建鹏建筑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8.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408.7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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