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一村民小组等与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辖123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丰滈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卫,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丰滈村。
诉讼代表人罗朝,该小组组长。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丰滈村。
诉讼代表人李平平,该小组组长。
被告: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厉莲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诉称:2001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南沣滈村一组、二组的土地,土地面积第一期为100亩,第二期、第三期为200亩,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其中约定,合同存续期间,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占有该地块外,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承包的土地,后双方又分别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确认双方不再进行第二期、第三期200亩的承包,被告实际上承包的土地为102.1亩,2012年至2015年期间,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通过相关审批土地文件,将被告承包的102.1亩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但被告却未将上述土地退腾清理并退还原告,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将被征土地交付给征地单位,后双方就此协商未果,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二)》;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将其承包的包括原告第一村民小组67.6亩,第二村民小组34.5亩在内共计102.1亩土地腾退清理并返还给原告。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其附着物损失。原告当庭表示斗门街办愿意将赔偿款转给其,由其履行赔偿义务。后双方对地面附着物的价格申请鉴定,经鉴定被告苗圃的苗木和房屋价值共计5222.46万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该案标的已经超出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报请提起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查本案所涉数额为5222.46万元,应属本院管辖范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之请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