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陕71行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厉莲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秉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凤,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建章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康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玉龙,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西安市三桥建章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宋亚森,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玉龙,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北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宋林坛,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军,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116之一号行政裁定和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君
审判员  刘爽
审判员  徐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辛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