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初1129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丰滈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卫,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丰滈村。
诉讼代表人罗朝,该小组组长。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丰滈村。
诉讼代表人李平平,该小组组长。
被告: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33号。法定代表人厉莲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二村民小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南沣滈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焦海林
审判员 李美红
审判员 朱利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雅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