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5668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勋,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厉莲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昊,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常会珍,女,194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常会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58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
审判员  王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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