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26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李兴,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法定代表人:王生忠,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158657.04元,违约金344065.94元(截止2019年12月8日),案件受理费13411元,承担执行费2742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于2020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樊国怀
审判员 张宏杰
审判员 白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