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诚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19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凤,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建国,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诚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文景观园14栋2单元227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凤城九路中登文景大厦A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宋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花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喜,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宋玉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彭建国、陕西诚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康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丽娟
书 记 员  李燕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