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霞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7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138号-1号中登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霞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霞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847元由上诉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