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巨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2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9号泽星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巨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14号西部阳光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西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其朋友。 上诉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星公司)与被上诉人宝鸡市巨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8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8民初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莎 书 记 员 周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