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2819号之二
原告:陕西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51元,减半收取23675.50元,由陕西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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