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2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误列为北京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7层07B02。 法定代表人:黄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芝市米林县福州东路1号商务大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原审误列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丰顺县汤南镇新楼十村八角塘路口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上诉人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公司)、被上诉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宏泽公司给付剩余材料款1542361.27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宏泽公司给付措施费636057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宏泽公司给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495620.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驳回宏泽公司请求我公司给付分摊费用的反诉请求;5.改判珠江工程公司在欠付宏泽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宏泽公司给付我公司工程款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6.对诉讼费、反诉费的承担应作相应调整。事实和理由:1.剩余材料费,造价鉴定出具结论后,我公司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一审法院应支持变更后的请求1542361.27元。2.措施费,我公司为合同项目支出的措施费已一次性投入,远高于合同包干费用,撤场问题非我方违约,投入的措施费也不能按照工程进度投入,故一审法院按造价比例分摊措施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宏泽公司反诉分摊的费用,合同约定,工程水电费用由总包提供,故我公司不应承担。4.一审判决第三、四项,金钱给付义务主体应为宏泽公司,存在笔误。5.我公司主张珠江工程公司应在欠付宏泽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获得法院支持。 宏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将我公司应给付的工程款金额调整为4481982.97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我公司仅需给付剩余材料款581989.21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将逾期付款基数调整为5535248.21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4月18日起算;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未扣除我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631503.8元。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也论述扣除,但判决时却未扣除。2.一审判决我公司支付剩余材料款1089913.97元错误。我公司不认可**公司申报的材料数量,对**公司申报的材料单价认可。**公司退场时,与我公司就现场剩余材料进行了估算性的清点,清点后形成的材料汇总表与材料明细表存在巨大量差。汇总表记载的剩余材料数量过分大于明细表所记载的数量。因此,鉴定机构按照明细表所载数量进行了补充鉴定,在2022年4月18日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认为现场剩余材料款为:581989.21元。应付剩余材料款进行调整后,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基数也应相应调整为5535248.21元。3.一审法院判决从2020年10月16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错误。我公司从未向**公***何时支付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明确的款项支付时间。鉴定结论做出后,如何支付工程款项,才有了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应判决我公司从补充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即从2022年4月18日起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较为合理。 珠江工程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关于**公司主张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予以驳回的判决,其他同意宏泽公司的上诉意见。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我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公司主张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其上诉主张已超出其一审起诉时的请求范围,不属二审审查范围,其主张连带责任理由均不成立。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宏泽公司支付工程款7655848.04元(E16-1#造价2421319.53元、E16-2#造价3692167.24元、剩余材料1542361.27元)、措施费636057元、项目支出费217995.86元(瓷砖、灭火器、辅助用工、防御用品、袖标)、误工费330000元(110人×7天×400元/天)、工人安置费308000元(3000元/人),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94491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宏泽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1781590.97元(合同总价的10%);3.珠江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宏泽公司、珠江工程公司承担。 宏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公司支付赔偿金、违约金3341619.11元;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珠江工程公司将分钟寺回迁房项目E16、E17地块精装修项目工程承包给宏泽公司,承包范围按合同第六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A2.工程承包范围的详细说明、A3.指定分包工程,A4.独立发包工程,A5.精装修工程与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发包工程工作界面划分,A6.指定品牌甲方集中招标的材料设备等条款约定”。***公司将部分工程转给**公司。 2020年5月6日,**公司进场。2020年6月15日,**公司给宏泽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大意“5月6日进场后一直无工作面交给我司施工,至今已四十多天了,仍没有准确的交接时间”。2020年6月25日,**公司(接收单位)、珠江工程公司(见证单位)签署工作面移交确认单,上载:“移交部分及内容:分钟寺回迁房E16地块2#楼26、25、24、23初装移交精装工作面如下(除施工通道及人货梯部位防水及砌筑未完成)1、室内墙面粉刷石膏完成,2、厨房、卫生间墙面砂浆找平完成,3、卫生间防水及防水层防护层完成”。2020年7月30日,**公司(接收单位)、珠江工程公司(见证单位)、京诚泰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移交单位)签署移交单,上载:“移交部分E16地块1#楼22-26层,现场已按约定内容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现将现场全部移交室内精装修单位。接收意见:1、窗台下口个别大于4公分,2、厨卫间抹灰错台个别房间大于3公分,3、23-22层垃圾未清运”。 2020年8月20日,**公司(乙方)与宏泽公司(甲方)签订《精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按合同第六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A2.工程承包范围的详细说明、A5.精装修工程与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发包工程工作界面划分”条款约定。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时间2020年4月27日,完工时间2020年10月30日。实际完工日期指本合同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后,乙方取得的由甲方、监理、总承包人、设计人共同签署并经质监部门盖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并经甲方确认的现场通知为准。第四条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含税)16000004.56元。代乙方垫付的生活水电费以及保安费、垃圾清运及消纳、化粪池清运等应由乙方承担的分摊费用,计入乙方当期工程已付款。第五条计价方式合同文件中所有措施项目费包括但不限于模板、脚手架等全部相关费用,实行固定单价,不做任何调整,乙方上报的施工方案按合同18.1执行,并经甲方审定的整体施工方案应包含需计算措施费的所有内容。第八条工程款支付…乙方怠于维修或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维修工作,甲方有权组织第三方进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乙方工程已付款。第十条竣工结算1、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后28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报送完整的施工结算资料。…9、最终结算金额以经甲方终审并加盖甲方结算专用章的结算书确认的金额为准,甲方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签字或加盖其他印章的结算书不作为最终结算文件,乙方不得异议。第二部分合同条件20.3误期赔偿工期违约扣款金额以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B质量奖项和工期要求中约定的每节点对应比例计取。同时,因此所引致的甲方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可以从应付或将要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金及全部损失费用。此项赔偿金、全部损失费用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或减少乙方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五条支付35.5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上款所述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工作。在甲方审核过程中如需乙方配合核对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通知之日起3天内与甲方核对。35.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报送完整结算资料或逾期不与甲方核对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单方面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结算通知之日起7日内仍未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并与甲方进行核对的,视为此结果已取得乙方认可。若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超出结算价款的,甲方有权就超付部分向乙方追偿。第四十八条违约责任48.4.若非甲方原因导致工期滞后2个月,或连续3个月工期不正常,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乙方清退出场;乙方退场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按80%结算,甲方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讨由于乙方工期滞后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权利。合同第五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备案之日2个月后并经甲方一户一验全数合格起计算,所颁布文件中未明确或暂未有可供参考文件的,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金不计取任何利息。后经协商,**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撤离施工现场。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原合同总价款调整为13589764.37元;付款方式按附件2工程节点预算造价表执行。造价表显示…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5%质保金按合同第五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条款执行。合同B2工期及阶段性进度要求逾期赔偿金:开工时间扣款占本节点产值的5‰,工程完工156天扣款占本节点产值的5‰,竣工时间30天甲方按每延误一天扣款开工至本节点产值的1%。另,《工程预算书编制说明》载明“本次报价固定总价包干,不含水电费,水电费由总包提供”。 其间,**公司给宏泽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提出移交工作面水泥砂浆面层粉刷强度标号低,起砂,垂直平整度误差大、标高与现场不符等问题。2020年9月22日,各方对于16地块精装进度节点及精装问题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求“20日前完成现场施工人员达到85人的要求完成,要求25日前必须达到公司项目要求人数;9月24日下午2点前完成16地块精装倒排进度计划”。 2020年10月9日,珠江工程公司给**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经友好协商,对E16号地精装工程现场实际界面进行交接”。次日,**公司给珠江工程公司、宏泽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大意为“5月6日进场后一直没有工作面施工,曾多次发函给贵司,在2020年6月25日移交2#楼23-26层施工作业面,2020年7月30日1#楼移交22-26层施工作业面。整个施工面8月底才全部移交我司。在施工过程中,粗装修墙面施工质量差,垂直、平整偏差严重,严重影响我司施工质量及进度,造成材料、人工费严重浪费,现贵司要求我司退出施工,并承诺我司所有在此工地费用及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清算,待双方确认后,**所有款后,我司退场。我司对贵司决定持保留意见,现积极配合贵司清算,因为在场施工人员有一百多人,涉及其它施工人员两百多人,为了工程顺利进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敬请贵司相关领导及部门尽快解决。” 2020年10月13日-15日,双方办理交接,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量、剩余材料、项目支出费用清单签字确认,其中在项目支出费用清单“灭火器100个”“辅助用工22.5工作日”“防疫用品”后标注“票据已核实”,“袖标”后标注“可退还”,“瓷砖”后标注“不合要求材料未退场,合格材料现场已使用,票据已核对”,“公司退场费用110人”标注“无核实票据”,“误工费用2020/10/10至2020/10/16(每天110人×7天)”后标注“由公司确定”。 2020年10月15日,**公司给宏泽公司报送《工程结算书》,显示工程造价10797540.46元(工程款7092049.71元、剩余材料款1089913.97元、项目支出费用2615576.78元)。 2020年10月19日,**公司给珠江工程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载明“贵司要求我司10月10日停工至今,因交接、结算时间过长,导致我司工人及材料商多次上访,望尽快处理交接手续”。 2020年10月29日,宏泽公司项目部、区域公司生产部和质安部、区域公司总经理在合同结算申请单、竣工验收申请表、资料验收审查表、合同履约完成情况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签字。申请单上载:“申请事项:提前退场清算,特按照贵司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结算;合同完成情况:合同未完成,协商退场;验收情况:通过总包方内部验收;实际施工期限:2020年6月25日至10月9日;完成合同内容质量:合格;结论性意见:本项目部确认上述工程符合办理结算条件,同意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申请表载明:“项目部意见:符合要求。”合同履约完成情况表显示:“合同完成情况:延期扣款、质量扣款、返工扣款、维修扣款、其他扣款均为无”。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显示:“签署意见:符合要求”。 2020年11月6日,宏泽公司给**公司发出《关于分钟寺项目E16地块退场结算工程量核定事宜》的函,大意为“双方10月14日确认的工程量现场存放材料统计表与汇总表的数据有误,现场存放材料、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我司撤销对2020年10月14日确认工程量完成情况的认可,以此确认单为基础的其他审批文件一并作废。请收到此函2日内前往项目配合核对”。**公司于当月13日回复,大意为:“本司于11月12日收到《关于分钟寺项目E16地块退场结算工程量核定的事宜》的信函,贵司于2020年10月9日要求我司退场,我司一直积极配合贵司办理结算手续,以前工程量及结算手续都是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停工一个多月了,却告知我司工程量不准确、前期签字作废等事宜,这与我司无关。要求我司退场时协商于2020年10月16日前完成结算,一直拖到现在未办理结算及付款。从我司进场至今贵司未付一分钱工程款,现牵扯民工200多人,致使我司无法**农民工工资。请贵司重视本司在分钟寺项目的结算,并在2日内解决工程款,好让我司尽快退场,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贵司承担”。 2020年11月17日,宏泽公司交给**公司男性工作人员《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对此行为予以公证。 2020年11月16日,宏泽公司申请北京长安公证处就工程量、退场、结算洽谈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12月7日,宏泽公司委托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E16地块精装修工程的888户内及公共走廊、楼梯间等装修单位施工范围工程量及施工材料工程量鉴定,显示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总额为4062316.5元。同年12月25日,宏泽公司将造价结果寄给**公司,并对此行为进行公证。**公司于当月28日回函,表示不予认可。 2021年5月26日,珠江工程公司给**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大意为“经现场统计,由**公司2020年7月至9月施工的E16地块1、2#楼精装修部分厨房、卫生间墙面瓷砖铺贴施工,出现大面积空鼓、脱落,要求在2021年5月29日前进场维修,并于10日内维修完毕;如未按期进场维修完毕,甲方有权组织第三方维修,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进度款结算款中扣除”。 另查,宏泽公司为**公司代付工人工资1631503.8元。 本案审理中,根据**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不确定项(一):1.**公司提供的双方确认工程量表中,明细表与汇总表存在量差,但均有双方签字,本次鉴定按明细表中工程量计入确定项,量差部分计入不确定项;2.措施费:本次鉴定中,我司按合同包干价和按已完工程造价比例分别计算,并计入不确定项,由法官判别使用。不确定项(二):**公司提供处理其他事务清单,但缺少资料且对方不认同,鉴定人对事务清单事项逐一进行梳理,作为不确定项计入,详见附表…一、已完成确定造价:按**公司提供双方认可工程量造价7655848.04元(E16-1#造价2421319.53元、E16-2#造价3692167.24元、剩余材料1542361.27元),按宏泽公司认可工程量造价4124293.72元(E16-1#造价1528336.25元、E16-2#造价2401516.53元、剩余材料194440.94元)。二、不确定项(一),按**公司提交双方认可工程量118251.08元、措施费(1)253274.61元(按造价比例分摊),措施费(2)636057元(合同包干价);按宏泽公司认可的工程量措施费(1)162819.09元、措施费(2)636057元。不确定项(二)处理其他事项合计2615576.78元,其中灭火器100个3815元、辅助用工22.5工作日9810元、防疫用品2057.92元、袖标310.65元、瓷砖202002.29元。各方提出异议,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对于异议未予采纳。宏泽公司对剩余材料价值提出异议,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补充说明:“依据宏泽公司补充提供双方确认的剩余材料明细表,按汇总表工程量(**公司提供)计算剩余材料总金额为1542361.27元,按照宏泽公司汇总计算剩余材料总金额为581989.21元”。**公司支付鉴定费129000元。 本案审理中,**公司对其主张,主要提交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工程量确认单、剩余材料确认单、施工面移交单、工程联系函等。宏泽公司主要提交关于分钟寺项目E16地块退场结算工程量核定事宜、工程量造价报告、公证书、银行流水单、2020年7-9月生活区费用分摊表、E16地块精装修剩余工程施工合同、E16地块1/2#楼厨房卫生间瓷砖脱落问题的工作联系函、新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精装修问题统计和照片以及维修费用统计等,其中银行流水单佐证其代发工人工资1631503.8元,支出评估费348800元、公证费91000元;2020年7-9月生活区费用分摊表,佐证**公司分摊费用合计44389元,表中有该公司员工签字;2021年4月19日与新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E16地块精装修剩余工程施工合同》,佐证增加成本2366443.6元;2021年5月26日发出的E16地块1/2#楼厨房、卫生间瓷砖脱落问题的工作联系函、新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精装修问题统计和照片以及维修费用统计,佐证维修费438849.23元。珠江工程公司提交与宏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互不认可,坚持各自诉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具体到本案,宏泽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项目转包给**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以及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公司5月6日至10月9日进场施工,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任务,且经验收合格,因此宏泽公司应当给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关于工程价款的数额,**公司、宏泽公司分别提交了《工程结算书》《鉴定意见书》,双方互不认可,又无足以推翻对方证据的相反证据,一审法院以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字资料确认的金额为据,考虑到剩余材料的费用为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综合评定,鉴定结果高于**公司在《工程结算书》申报的金额,故以**公司申报的数额更符合于客观实际。由此确认,宏泽公司应付工程价款6113486.77元(E16-1#造价2421319.53元、E16-2#造价3692167.24元)、剩余材料费1089913.97元。**公司仅完成部分施工任务,措施费按照造价比例分担更为合理,即为253274.61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项目支出费用217995.86元,双方在办理移交时已经签字确认,**公司按照鉴定结果要求宏泽公司负担,并无不当,予以准许。关于误工费、工人安置费,缺乏确凿证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利润损失,因案涉合同无效,损失应当自负,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认定,宏泽公司应付**公司7674676.77元(6113486.77+1089913.97+253274.61+217995.86元),扣除宏泽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631503.8元,欠付6043172.97元。从双方签署工作面移交单、合同履约完成情况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证据看,**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且于2020年10月15日完成了交接,故,宏泽公司应当承担全额付款并给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但**公司主张的付款数额有误,法院予以调整。**公司要求珠江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关于代付人工费,已在本诉处理,宏泽公司亦撤回此项请求,不再涉及。分摊费用44389元,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由**公司负担。至于宏泽公司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系建立在**公司违约的基础上,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宏泽公司的此项主张,对之相关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13486.77元;二、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材料款1089913.97元;三、北京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措施费253274.61元;四、北京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项目支出费用217995.86元;五、北京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604317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北京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分摊费用44389元;七、驳回北京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北京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本案中,宏泽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项目转包给**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以及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应予支持。**公司从进场施工直至退场,期间完成了一定的施工任务,且经验收合格,宏泽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剩余材料款、措施费、分摊费用及利息基数的数额的确认、利息起算时间是否适当;宏泽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判项中是否已扣除、珠江工程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关于**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的应付工程款为6113486.77元是正确的。关于剩余材料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参照市场价格综合评定的结果,高于**公司主张的金额,虽然**公司亦变更了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公司申报的金额更符合客观实际,故一审法院以1089913.97元确认剩余材料款金额并无不当。宏泽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剩余材料款的数量认定存在错误,应以宏泽公司汇总的数量为准,事实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措施费,**公司主张合同包干价为636057元,该项费用系一次性投入应予支持,由于案涉工程**公司并未全部施工完毕,故一审法院按照工程造价比例计算措施费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不予调整。关于分摊费用,首先该费用系生活区费用,其次,该费用并非工程水电费,故**公司主张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此笔费用应由宏泽公司承担,依据不足。另外一审法院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的分摊费用数额适当,宏泽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仅部分支持欠妥,应全部支持的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宏泽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631503.8元,理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对此论述清晰,但在判决主文中未予扣减,本院予以纠正。由于一审判决计算存在错误,本院经重新核算后对逾期付款数额予以调整。因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15日完成交接,故一审法院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0月16日起算并无不妥,宏泽公司主张利息起算从2022年4月18日开始,本院不予支持。**公司主张珠江工程公司在欠付宏泽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同于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涉及,一审法院对其要求珠江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鉴于一审法院在判决主文部分判项中,将给付工程相关款项的义务主体误写为**公司,加之**公司的企业名称已变更,本院在此一并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宏泽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二、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81982.97元; 三、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材料款1089913.97元; 四、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措施费253274.61元; 五、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支出费用217995.86元; 六、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6043167.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分摊费用44389元; 八、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驳回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29000元,由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779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766元,由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318元(已交纳),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6392元(已交纳16862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0元,由北京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00元,林芝宏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100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艾 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孟 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