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北京润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南镇新楼十村八角塘路口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润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瑞都景园北区1A号楼12层15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再审申请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珠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润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祥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珠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润祥旺公司此次诉讼请求案涉工程已在另案诉讼中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二审判决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错误。(二)案涉工程量签证单及工程通知单所载工程款为估算金额非结算金额,一、二审法院均未释明各方申请鉴定,仅依据签证单所载工程量及工程通知单的估算金额进行酌定错误。(三)一、二审法院认定润祥旺公司就本案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通知单等证据的真实性错误。(四)即使广东珠江公司与***、***所签联营合同因转包无效,广东珠江公司总包也不能因此就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五)一审法院随意准***旺公司撤回***及北京华夏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且未追加北京珠江地产为第三人,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确认,程序违法。(六)广东珠江公司已付清***、***相关工程款,一、二审法院判决广东珠江公司支付实际施工人润祥旺公司案涉工程款无任何依据。综上,广东珠江公司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润祥旺公司起诉请求判决广东珠江公司、***给***旺公司零星工程以及拆除、破碎工程款。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结合各方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认为签证单虽系复印件,但根据润祥旺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确认签证单的真实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土方开挖及回填会涉及原有基础的拆除清运等工作,且广东珠江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却表示没有签证单原件亦与常理不符,故对润祥旺公司提供的签证单及工程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评估申请,一审中各方亦均表示不就台班费申请评估,同意一审法院酌定,一、二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涉案工程特点,市场情况等酌情确定工程款数额,亦无不当。广东珠江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在另案诉讼中处理、其不应就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以及一、二审程序违法,均缺乏依据。综上,一、二审法院对润祥旺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广东珠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