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阿如日古与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2民初44036号 原告:阿如日古,男,1990年3月8日出生,彝族,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拖都村各则社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南镇新楼十村八角塘口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曾用名:上**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330号166幢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雅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村南路355号4幢28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镇***四组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如日古与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上***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勤公司”)、上海雅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如日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珠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兆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雅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如日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7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1日于上海市闵行区**路99号工地处从事水电工,约定工资为每日300元,四位被告之间系总包与分包关系,现仍欠报酬未付清,后原告讨薪,各被告间相互推诿,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故特此起诉,***判如所请。 被告珠江公司辩称,其和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其公司的员工,也不是其雇佣的。根据原告**,原告是被告**雇佣的,所以应该是由**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施工的天数和具体的工资标准,需要原告进一步补强。(2021)沪0112民初3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发包方尚欠**雇佣的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工人总的人工费57,682.24元,现案外人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城公司”)已经垫付了3万多元,故四被告支付的上限额度是2万多元。请求法院根据该份判决书认定的金额,以及目前在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综合判断应付款金额。 被告兆勤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其员工,也未受其雇佣。据原告**,其受**雇佣,理应由**支付劳动报酬,其无需承担支付义务。据**2022年3月10日出具的承诺书,已明确案涉项目除已经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8人外,再无其他人员欠薪。原告在当时作为讨薪人员当中的一员,在明知有该份承诺书的情况下,未提出任何异议,还通过代收其他工人工资的行为对该份承诺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了追认。原告的劳动报酬已经不拖欠,现在却通过起诉的方式继续索要劳动报酬有违常理。据上述承诺书及(2021)沪0112民初30405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其承诺内容并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的主张成立,本案还需先进行劳动仲裁。 被告雅奥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由珠江公司分包给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兆勤公司分包给雅奥公司,***、***分包给**,故申请追加上**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原告应该提供具体的考勤情况以及机票、火车票,证明其有实际工作。 被告**辩称,原告系经人介绍到工地上做水电工,工钱是一天200元。是其雇佣的原告,但其并不在现场,故原告具体工作了多少天,其不清楚。工人在工地上班,是以总包方在工地上的考勤记录来计算工人的考勤,考勤记录不由其掌握。工资是由总包方根据考勤记录按月代发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其也不清楚。这个工程后来因为其没有拿到钱,工人们去闹事,然后总包方就将工资结付了。另外,其于2020年5月12日与***、***签订合同后开始施工。原告诉称在2020年4月就开始施工,是没有依据的,也导致了原告对工资计算错误。原告的工资有一部分是总包发放的,还有一部分在调解中已经付清了。 经审理查明,上海珠江***项目二期工程由被告珠江公司分包给案外人磊城公司,再由磊城公司分包给兆勤公司。2019年1月29日,被告兆勤公司与被告雅奥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合同(机电安装工程)》,约定兆勤公司将***二期机电劳务分包给雅奥公司,主要承包内容包括地上单体工程的电气工程、防雷与接地、给排水工程、地下车库的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消防系统)、其他工程等。暂定工期自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雅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2020年5月12日,案外人***、***作为发包人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上海珠江***项目二期,地点:*****路99弄,老年公寓楼地上一层一六层(32号楼)29号楼地上一二层,地下车库防火分区1、2、3。承包内容: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于2020年4月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1月撤离涉案施工现场。 2021年8月3日法院立案受理了**与***、磊城公司、珠江公司、***、兆勤公司、雅奥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57,682.24元及利息(以57,682.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修复费4,922.10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 原告阿如日古系受**雇佣在涉案工程从事水电工。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原告在内的8位工人申请闵行区虹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于2022年3月10日在与案外人阿如尾史的微信聊天中对阿如尾史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予以确认,其中原告一栏显示:出勤天数:131.50天+43.50小时,日工资300元,应得工资41,320元,予(预)支工资20,540元,剩余工资20,780元。**并于当日出具一份承诺书“今日收到闵行区虹桥镇司法所协调垫付的闵行区珠江***项目8名工人工资30,563元(叁万零***拾叁圆)。本人承诺:除此8人外,本项目再无其他人员欠薪情况,且此8名工人后续的剩余工资确认与支付等,法院判决下来一次性结清余款,不再到有关部门讨薪、闹事。如本人上报的欠薪情况不实,或本人无法履行本承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22年3月15日,包括原告在内的8名工人与磊城公司代表及业主方代表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磊城**以借款形式给**支付8个农民工(部分)工资人民币30,563元;……业主方与分包同意代支付给阿如日古人民币5,000元;……本协议于2022年3月10日在虹桥镇劳动保障中心会议室各方签字生效。原告已收到协议约定的5,000元。 诉讼中,珠江公司表示其作为总包有代发工人工资的义务,工资发放流程为:磊城公司向其提供工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其根据考勤表发放工资,正常为当月发放上个月整月工资,有时也存在当月发放上两个月工资的情况。至于本案原告的考勤表,公司财务尚未找到。 以上事实,由阿如尾史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调解员与原告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庭审**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阿如日古受被告**雇佣在案涉工地从事水电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足额的劳务报酬。据**确认的工资表,其尚欠原告劳务报酬20,780元,此后原告仅收到案外人垫付的5,000元,现原告要求**支付剩余的劳务报酬,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原告工资计算有误,但其未提供证据推翻其已确认的工资表,故本院不予采信;**并主张原告的劳务报酬已结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珠江公司、兆勤公司及雅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内对于农民工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故珠江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本案应承担连带责任。且根据该《条例》,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并不以其未付工程款为限。故对珠江公司提出的其仅在建筑工程合同一案判决确定的欠付工程款并扣除磊城公司已垫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若珠江公司先行清偿了原告的劳务报酬,其可向**进行追偿。而兆勤公司及雅奥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单位,并不适用上述《条例》,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此,磊城公司、***、***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雅奥公司申请追加此三人为本案被告,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如日古劳务报酬15,780元; 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阿如日古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恺翔 书 记 员 薛 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