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21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金物资经营部,住所地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2EL2PY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首***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2MA2922M9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PCJ0H8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231130419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金物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