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02执恢337号之一

***、陕西某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租赁费及损失共计583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73529元依法予以划拨(已发还给申请人),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9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5日结案。

审判长  陈小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汪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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