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2667号
申请执行人*雄伟,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0988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账户,无证券账户,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贺诚
代理审判员*娟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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