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10月06日出生,住汉滨区建民镇。
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7号。
组织机构代码22056053-6。
法定代表人:闫建榆。
周章清与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周章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902执56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