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新马水泥制品公司与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02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新马水泥制品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寇家沟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4504187-8。
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海洋大厦19层东南户。
法定代表人闫建榆,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22056053-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新马水泥制品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联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岀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新马水泥制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108)陕0902执65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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