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执恢8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0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申请人欠款15695元,执行费1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2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剩余部分从2019年1月开始每月给付4000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6执恢8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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