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381民初225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永宁县。
被告:**,男,1976年3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陕西省渭南市。
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耿鹏鹏,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